四川省康定市人民检察院
起 诉 书
康检刑诉〔2022〕1号
被告人杨连兵,男性,1969年**月**日出生,公民身份号码5133211969********,文盲,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康定县,住**乡**村,因涉嫌危害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罪,经康定市公安局决定,于2021年11月5日被刑事拘留;因涉嫌犯有危害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罪,经康定市公安局决定,于2021年11月19日被取保候审。
本案由康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,以被告人杨连兵危害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案,于2021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。本院受理后,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,依法讯问了被告人,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,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。
经依法审查查明:
因想食用野味,2021年10月底,被告人杨连兵在康定市金汤镇铜陵沟黑龙江山上林区安了6个自制的猎捕野生动物的钢丝套。2021年11月3日早上,杨连兵前往查看时发现其中一根钢丝套上套住了一只青羊(已死亡),遂用随身携带的刀将青羊头和内脏取下扔到河里,将剩下的青羊死体背下山放于路边。当日晚上8时许,其再次来到现场准备将青羊带回家,路上被康定市公安局森警大队巡逻组挡获。
经四川**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,被告人杨连兵非法猎捕的野生动物青羊为国家Ⅱ级保护动物中华斑羚。
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:书证,证人证言,鉴定意见,勘验、辨认等笔录,视听资料,亦有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在案。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,内容客观真实,足以认定指控事实。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,并自愿认罪认罚。
本院认为,被告人杨连兵的行为,触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,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应当以危害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被告人杨连兵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系坦白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六十七条之规定,可以从轻处罚。被告人杨连兵自愿认罪认罚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十五条之规定,可以依法从宽处理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,提起公诉,请依法判处。
此致
四川省康定市人民法院
检 察 官 张玉洁
2022年1月7日